中華民國憲法第六條

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,左上角青天白日。



有人騎機車,車上插國旗,在路上騎著,就被連車拉倒

有人很溫和地發放小國旗,就被拉扯到受傷

有人用國旗表演行動藝術,就被包圍 架走

有中華民國的警察撕毀中華民國國旗

似乎現在在這塊中華民國的土地上,拿中華民國國旗是一種違法的事情?

反正賣台黨都有四分之三席次了

快點把這條憲法改一改吧

這樣才能明正言順的拿五星旗


他十二歲前,警察還可以毆打遊行民眾

誰知道十二年後

警察又可以毆打遊行民眾了

會不會有一天,開始箝制言論、管理集會結社

會不會有一天,因為我在網路打這些字然後被帶走

這一天不遠了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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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N̂g jû-k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